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

應廢除人民團體法與集會遊行法

看到內政部請臺灣社說明830遊行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以下列出“中華民國”的憲法條文與美國憲法人權法案相關的部分。

中華民國憲法
(自由與人權相關)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認為很有問題的一條)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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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 人權法案
第一條 國會不允許制訂法律關於宗教的成立, 或限制其宗教行為, 亦不許限制言論及出版自由, 以及人民和平集會, 向政府表達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

原文
Bill of Right

First Amendment: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憲法的矛盾
其實比較一下,就會發現中華民國憲法很囉嗦,第七條到第十六條裏面好幾條都是多寫的。我們的憲法裡面是"條列"人民的自由應該被保障的選項,可是隨著時代的變遷這些可能會有本質上的差異。比方說網路的使用,並沒有在憲法列出,那麼為了第二十三條所開出來的漏洞,極權政府如兩蔣時代的中華民國,就可以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定出惡法。相較於美國在憲法本文內並無條列人民的自由,而是規定政府的運作方式,另外才再修正案裡面擺入人權法案訂定"不可立法"控制或限制的自由,或者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條文,而這些大多是跟公平審判或者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如第四條禁止非法搜索。可是同屬剛性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卻條列人民的自由項目,然後開了一個模糊的第二十三條大洞,讓極權的政府可以舉著維護社會秩序之類的"國大於個人"的旗恣意訂立違反人權的惡法,諸如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以及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人權或自由的限制
人權或者自由是否能條列,甚至是立法限制,我前篇文章有個很有趣的影片討論槍枝控管法律所參與的三方。同樣的,任何其他的自由與權利,在法律的觀點來講也是從這三方立場上的可能性來討論比較容易,也就是立法者,守法者,與違法者。立法者的目的應該在於訂定法律來保護守法者而逞罰違法者,然後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刑罰的比例原則。我雖然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如果法案訂出來,違法的沒有有效的杜絕方式,可是守法的卻很容易被政府依法剝奪相關的權利,那麼就是無效而且陷守法人民於不義的法律。以人團法來說,這個法律並無法實質的阻止如幫派份子或者非法討債集團的組成,他們也不會去登記,又鑽法律的漏洞或者跑給執法人員追,花費的社會成本甚大,然而這個法卻被有政治立場的市政府拿來對和平集會以及依規定申請的遊行開出重罰,甚至超過罰款上限,如此惡法即是一例。

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如果人權是天賦的,那麼就不能條列,因為時代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權利產生。比方美國的人權法案第二條只寫出人民有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也就是說訂立法案的人並不寫槍,而是武器。因為隨著科技的演進,槍可能成為像是菜刀之類的武器,可是更新的武器,比方說"超人雷射眼模組",如果發明出來,槍在相對弱勢之下,你就又得要去改條文,甚為不便而且幫政府開了後門。你可以立法懲罰侵犯他人自由或者人權的懲罰方式,卻不應該在憲法或法律裡面規定條列你有某某自由或者某某權利。像是美國的人權法案基本上寫的對象是政府,是去限制政府不可以做什麼,可是台灣的憲法卻是寫出人民可以做什麼,這個基礎立場上有天大的差別。人權與自由不是由誰給的,不管是政府或者個人,而是天生就應該擁有的,除了老天之外,也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剝奪其他人的人權,不管是犯法者,還是立法者。

媒體的雙重標準
我們長期以來可以看到台灣媒體的失衡,並沒有有效的方法導正媒體噬血的本性,卻又有違憲機關如NCC的鉗制,一但落入有心人士的手裡,這些種種的限制就變成戕害人民視聽的工具或者手段來源。就算是部落格,也可能因為站方的政治立場(不管是有顏色還是配合當權者)而變成一個政客或者勢力團體急欲控制的目標。諸如前陣子的yahoo刪文事件,或者最近的yahoo拍賣刪除"633小馬哥木炭"之類的例子就是以大量檢舉達到某團體對另一團體"噤聲"的目的。這個議題上我認為站方無權刪除使用者所寫出來的文章,反而是應該保留該爭議文章也許當事人要拿來控告的基礎,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可以暫時封鎖,但是讓使用者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如果只是為了避免官司舉證的麻煩,就刪東刪西,那麼跟阿共"和諧"中國網友的聲音又有什麼不同?違法的東西如果封鎖基本上大概是最後的底限,ex.提供違法的盜版連結,可能戕害少年身心的色情圖片影片,在依循法律尊重其他人在公共空間的狀況下,站方可以依法封鎖。很多網站提供的年齡認證也是一個做法,站方拒絕提供服務給不符合其使用約規的使用者也是一個做法,但是刪除或多或少是一個爭議的範圍。

結語
我個人認為當然是台灣建國之後不管是用啥方式,制定一部新的適合台灣的憲法,中華民國依照憲法來看很難從根本上作改變,奇怪的五權體制,總統制內閣制模糊空間很大政治責任劃分不清,都很難單靠增修條文去改變。如果從法源基礎上,應該是沒有空間制定新憲法才對(還是增修條文通過由公民投票修改或者增刪條文),還要請有法律專長的網友提供意見。總而言之,自由和人權的限制,只在於不對他人的自由和人權造成妨害或傷害。所有的法律應以侵犯或者妨害其他人的自由或者人權的可能結果訂出相關的法律,而不是立法限制某些自由或者人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可以立法判出殺人罪該有何刑罰,而不是立法規定不能殺人,因為前者依照比例原則有犯罪風險的約束效用,而後者卻無任何實質上的幫助,還可能讓自衛殺人的受害者犯罪,如此即是惡法。